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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执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吕建美、沂水利华油脂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建美,沂水利华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张付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02执980号申请执行人:吕建美,男,汉族,1962年12月4日出生,市民,住址:牡丹区。被执行人:沂水利华油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沂水县许家湖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付利,经理。被执行人:张付利,男,汉族,1969年10月13日出生,市民,住址:临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建美与被执行人沂水利华油脂有限公司、张付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额为200万元及利息。已经执行0元,剩余债权200万元及利息。因申请执行人吕建美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沂水利华油脂有限公司、张付利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调查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清修审判员  李传阁审判员  王继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焦世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