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民终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四川洪瑞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谭学文合同纠纷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洪瑞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谭学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民终7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洪瑞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洪刚。委托代理人:张晓峰,四川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学文,男,汉族,1963年2月4日出生。上诉人四川洪瑞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学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5)仁寿民初4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5)仁寿民初41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四川洪瑞建筑建材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余林峰审判员 罗 洁审判员 孙春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