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2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岳景春与吉林虹羊牧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景春,吉林虹羊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2513号原告岳景春,住农安县。被告吉林虹羊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明,经理。。原告诉称,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20000元,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邮寄费112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晶慧审判员 李 东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成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