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民初字第3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徐泽辉与成都恒雨科技商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泽辉,成都恒雨科技商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字第3609号原告徐泽辉,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被告成都恒雨科技商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人民政府跃进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玉伟,新疆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泽辉诉被告成都恒雨科技商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泽辉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徐泽辉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进行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泽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徐泽辉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秦海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