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川执字第1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与郭小双、孙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郭小双,孙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川执字第16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住所地淄川区淄城一路。法定代表人:李长清,行长。被执行人郭小双,女,1981年2月15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孙强,男,1979年7月1日出生,系被告郭小双之夫。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与被执行人郭小双、孙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1)川商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小双、孙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1)川商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俊杰审判员 杨 辉审判员 李 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翟慎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