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红民初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厦门兴希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陈金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兴希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金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红民初字第1116号原告:厦门兴希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江头吕岭路西北侧豪峰大厦A栋1402号,组织机构代码:78415262-6。法定代表人:陈秀玲,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力宁,系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502201210183835。委托代理人:林??,系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502200810721303。被告:陈金林,男,1969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薪春县,委托代理人:陈建根,系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工作者证号:0105。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兴希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金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兴希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原告5元,由原告承担5元。审审 判 长 陈 明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人民陪审员 付美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