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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5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广饶县鑫国植物油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饶县鑫国植物油有限公司,山东鹤园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东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政旺坤机械有限公司,石国玲,李军,李志伟,李晓强,杨红然,代炳英,延云刚,延凤英,延广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5324号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袭建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建鑫,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巍,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被告广饶县鑫国植物油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法定代表人石国玲。被告山东鹤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法定代表人杨红然。被告山东东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15号路以南)法定代表人陈斌。被告山东政旺坤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法定代表人石生才。被告石国玲,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被告李军,女,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被告李志伟,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被告李晓强,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被告杨红然,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被告代炳英,女,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被告延云刚,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被告延凤英,女,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被告延广东,男,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广饶县鑫国植物油有限公司、山东鹤园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东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政旺坤机械有限公司、石国玲、李军、李志伟、李晓强、杨红然、代炳英、延云刚、延凤英、延广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债权已得到清偿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饶县鑫国植物油有限公司、山东鹤园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东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政旺坤机械有限公司、石国玲、李军、李志伟、李晓强、杨红然、代炳英、延云刚、延凤英、延广东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4140元,减半收取计3707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阴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耿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