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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林影与兰宝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影,兰宝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386号申请人林影,女,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被执行人兰宝木,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畲族,住罗源县。申请人林影与被执行人兰宝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25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兰宝木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林影借款本金89,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从2015年10月27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兰宝木至今仍未自动履行。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兰宝木无银行存款,房地产管理部门查无产权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外出下落不明,到其住所地寻找无果,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3执38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张章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连国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