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7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段佩霞与金艳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佩霞,金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7执129号申请执行人段佩霞,女,195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金艳红,女,1973年5月5日出生,回族。段佩霞与金艳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金艳红没有履行生��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段佩霞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金艳红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金艳红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其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况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举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段佩霞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金艳红的可供执行财产,且其已申请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金艳红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段佩霞可持本文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207民初2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玉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