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182财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柯院霞、胡定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柯院霞,胡定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财保149号申请人:柯院霞。被申请人:胡定安。申请人柯院霞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胡定安在武穴市永宁医院的债权7万元予以扣留。申请人柯院霞以其所有的位于武穴市保康路港湾月色小区A栋,A幢16层1606号房屋(证号: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柯院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申请人胡定安在武穴市永宁医院的债权7万元,扣留期限为3年;二、查封申请人柯院霞所有的位于武穴市保康路港湾月色小区A栋,A幢16层1606号房屋(���号: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号),该财产由申请人柯院霞负责保管,查封期限为3年。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柯院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等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保全。审判员  赵志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基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