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3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金治中与孙振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治中,孙振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3民初1285号原告:金治中,男,1950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被告:被告孙振胜,男,1966年3月17日,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2016年9月20日,原告金治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治中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金治中承担。审 判 长 沈志学代理审判员 耿潇迪代理审判员 王 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宏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