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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3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金治中与孙振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治中,孙振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3民初1285号原告:金治中,男,1950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被告:被告孙振胜,男,1966年3月17日,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2016年9月20日,原告金治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治中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金治中承担。审 判 长  沈志学代理审判员  耿潇迪代理审判员  王 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宏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