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0802执3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高怀芳、李世卫、李红卫、李彩玲与刘文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怀芳,李世卫,李红卫,李彩玲,刘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陕08**执3305号申请执行人高怀芳,女。申请执行人李世卫,男。申请执行人李红卫,男。申请执行人李彩玲,女。被执行人刘文华,男。本院执行的高怀芳、李世卫、李红卫、李彩玲与刘文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文华应向申请执行人高怀芳、李世卫、李红卫、李彩玲履行如下义务:向四申请执行人偿还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7315.15元(已付3万元应抵扣),负担案件受理费1700元、执行费750元。但被执行人刘文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0日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33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小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