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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九江市正和大药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九江市正和大药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民初153号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迎宾大道218号。法定代表人徐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兵,男,1972年9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系公司法务专员。委托代理人李蓉,女,1983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系公司法务专员。被告九江市正和大药房,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叶松林,身份证号:360403196308210312。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珍视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其拥有的“珍视明”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未经原告允许,亦未经原告授权,一直销售侵犯原告“珍视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滴眼液,给原告造成不良影响,使原告蒙受重大损失。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珍视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封存销毁含有“珍视明”商标字样的包装物及标识;2、判令被告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其中包含调查和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即代理费、调查费及差旅费等;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原告起诉时,向法院提供了被告九江市正和大药房的个体信息,该个体信息表上载明九江市正和大药房的经营状况为“注销”。本院依据该个体信息在浔阳区三里街149号找寻被告时,发现该处是九江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正和店,负责人是马年青,故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已注销,诉讼主体已不存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本院退回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罗柳军审判员  单伶俐审判员  周 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洪 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