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执字05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西藏日喀则市新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加布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藏日喀则市新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加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日执字05之一号申请执行人西藏日喀则市新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新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加布,男,藏族,西藏日喀则市江孜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藏日喀则市新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加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加布的存款、房产、车辆、债权等方面财产的调查,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 田审判员 米玛次仁审判员 郭 楠 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旦增达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