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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3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乔志岐与张刚、侯恩俊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志歧,张刚,侯恩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3341号申请执行人乔志歧,男,1954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刚,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侯恩俊,男,1972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63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刚、侯恩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二被执行人张刚、侯恩俊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执行人张刚、侯恩俊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9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执行费11470元,被执行人张刚、侯恩俊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侯恩俊所有的房产一套与被执行人张刚名下的宝马车一辆。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张刚、侯恩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乔志歧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刚、侯恩俊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6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高胜强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艳妮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9月20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审判长:贾小平审判员:张华、高胜强记录人:张艳妮评议如下:张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侯恩俊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中阳路北侧房产及神木县新村3幢2单元602室房产一套与被执行人张刚名下的陕KV55**宝马车一辆。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我的意见,本案应终结执行。高胜强:依照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贾小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评议结果: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6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