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3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潘小兵与何安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小兵,何安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3执461号申请执行人:潘小兵,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鹿寨县。被执行人:何安胜,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叠民初字第8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何安胜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潘小兵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安胜的银行存款帐户人民币壹拾肆万叁仟陆佰肆拾捌元整(¥143648.00),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