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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保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山东群力兴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州瑞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群力兴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州瑞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大蔡牧业有限公司,张丽,聂守栋,蔡福涛,蔡秀华,郭忠帅,郭乐鹏,蔡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650号申请人:山东群力兴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位于齐河县。法定代表人:方瑞,总经理。被执行人:德州瑞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平原县。法定代表人:张丽。被执行人:山东大蔡牧业有限公司,位于平原县龙门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蔡福涛。被执行人:张丽,女,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被执行人:聂守栋,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蔡福涛,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蔡秀华,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郭忠帅,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郭乐鹏,男,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蔡娟,女,汉族,住平原县。申请人山东群力兴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瑞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大蔡牧业有限公司、张丽、聂守栋、蔡福涛、蔡秀华、郭忠帅、郭乐鹏、蔡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63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德州瑞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大蔡牧业有限公司、张丽、聂守栋、蔡福涛、蔡秀华、郭忠帅、郭乐鹏、蔡娟的银行存款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二、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大蔡牧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原县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变更过户手续等,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被执行人德州瑞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大蔡牧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厂房,查封期间不得私自处理、变卖、抵押、抵债等,查封期限为三年。四、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大蔡牧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原县坊子315省道西侧的房产,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变更过户手续等,查封期限为三年。五、查封被执行人德州瑞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大蔡牧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查封期间不得私自处理、变卖、抵押、抵债等,如需变卖须经法院同意后将变卖款交至法院,查封期限为二年。六、查封被执行人蔡福涛、蔡秀华名下位于平原县的房产,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变更过户手续等,查封期限为三年。七、以上冻结、查封价值共1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智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