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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民初4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范立岐与魏中华、王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立岐,魏中华,王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4879号原告范立岐,男,199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被告魏中华,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凌源市。被告王超,男,住辽宁省凌源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住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潘鑫,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立岐诉被告魏中华、王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立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立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立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302元,减半收取计651元,由原告范立岐负担。审判员  左志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桂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