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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82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482行初5号原告李可林,男,1972���10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永修县燕山南关头生活社区6栋4号。原告杨世连,女,1971年6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共青城市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共青大道碧水华庭小区。法定代表人:刘英稳,局长。被告共青城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共青城富华大道。法定代表人:刘庆元。委托代理人胡金春,江西共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江西共青忠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共青城市东方超市菜市场。法定代表人:周忠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国旺,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共青城市共青大道31号33室,。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可林、杨世连诉被告共青城市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共青城市城市管理局及第三人江西共青忠茂实业有限公司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可林、杨世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可林、杨世连负担。审 判 长  熊爱民人民陪审审判员王淑平人民陪审员  袁强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熊奇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