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执4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与陈胜和、陈锦财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478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陈胜和,陈锦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47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罗天,行长。委托代理人:戴欣、袁谦,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胜和,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陈锦财,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与被执行人陈胜和、陈锦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胜和、陈锦财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本金6098.26元及手续费、利息、滞纳金、受理费118元和公告费1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粤A×××××车辆,但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实施强制拍卖。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由法院依法处理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由法院依法处理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4783号案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晓韵代理审判员 冯嘉彦代理审判员 陈里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浩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