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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财保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开县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开县分公司,唐帮辉,李开珍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财保475号申请人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开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汉丰街道迎宾街70、72、74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0912278409。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唐帮辉,男,汉族,1966年6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申请人李开珍,女,汉族,1967年6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审理申请保全人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开县分公司与被申请保全人唐帮辉、李开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开县分公司以与被申请人唐帮辉、李开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将向本院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6日书面通知其提供财产保全担保,但是其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明确表示拒绝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诉前财产保全依法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开县分公司经本院书面通知其提供担保后,申请人以书面意见形式明确表示拒绝提供担保,请求本院驳回其保全申请。申请人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开县分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保全。申请费3520元,予以退还。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