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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执恢2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孙文良与梁芬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良,梁芬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恢2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文良,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1716。被执行人梁芬灵,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6016。申请执行人孙文良与被执行人梁芬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佛三法民一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8280.07元(扣除已还款)。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车辆管理、金融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调查,于2016年8月11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E**牌号汽车一辆(查封有效期两年)、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六个(冻结有效期一年)、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86064.16元。此外,本院已于2015年7月3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镇同福北路劳教所干警住宅小区九座302的房屋(权利证号为C2791124、查封有效期三年);于2015年8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一路31号时代名轩北区8座1701的房屋使用权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为02××30、土地证号为国用(2014)01070**、查封有效期三年]。经与其他六案合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执行款9178.42元。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无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部分受偿,并同意本院处理意见,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恢2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健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