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1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陆大贵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大贵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507号罪犯陆大贵,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3日作出(2005)德刑一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大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4月14日交付执行。2007年7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罪犯陆大贵曾于2009年12月、2011年2月、2012年4月、2013年7月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次,共获减刑五年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11月2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8月29日以罪犯陆大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陆大贵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陆大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5月起至2016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6.6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但至今尚无材料反映该犯履行了财产刑。本院认为,罪犯陆大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大贵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21年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许志成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蒙佩娜appoint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