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郑长贵与秦吉军、郭秀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长贵,秦吉军,郭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334号申请执行人郑长贵被执行人秦吉军被执行人郭秀梅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审结作出的(2016)鲁1482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已申请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秦吉军、郭秀梅共同偿还申请人郑长贵借款本金144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秦吉军、郭秀梅共同承担200元、执行费。本案判决书中要求事项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符合终结执行程序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482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 松审判员 王志广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