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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民初3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何正汉与郭金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正汉,郭金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3365号原告何正汉,公民身份号码×××,男,199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工人。被告郭金海,公民身份号码×××,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正汉诉被告郭金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协商解决,原告何正汉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郭金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郭金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6元,减半收取498元,由原告何正汉负担。代理审判员 宝 丽 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