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程黎盗窃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105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黎。2012年6月18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4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6〕10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黎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少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程黎到深圳市南山区关口二路智恒产业园某A栋伺机盗窃,趁无人注意时,偷偷进入深圳市某甲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办公室,后拿走一台放在办公桌台面上的苹果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6133元;2016年3月24日20时许,程黎到深圳市南山区设计产业园某栋伺机盗窃,后以同样的作案方式,从深圳某乙品牌设计公司的办公室内偷走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5774元;2016年4月14日22时许,程黎又在前述的智恒产业园某B栋,偷走被害人房某的一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324元。2016年4月22日,程黎在深圳市拘留所被民警抓获。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扣押的衣物、手提袋、眼镜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票,收款收据,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证人证言舒某的证言,被害公司委托人蒋某柔、闫某晖、杨某和房某的陈述,被告人程黎的供述与辩解,涉案笔记本电脑价格鉴定结论,案发现场照片,蒋某柔、舒某对程黎的辨认,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偷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黎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还向本院提交深南检量建〔2016〕993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承认于2016年3月24日在南山区设计产业园盗窃笔记本电脑,辩称去过另外两单案发现场,但其只是发传单,未盗窃。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前述三单被害人财物被盗后报警,公安机关依法受理并刑事立案。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程黎于2016年4月22日在深圳市拘留所被民警抓获。3、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黑色带N字样布鞋一双,持有人程黎;扣押上衣四件,裤子一条,鞋子两双,皮包一个,手提袋一个,眼镜一副,持有人为舒某。4、发票两张、收据一张,证实深圳市某甲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盗笔记本电脑购买价格为19487元,被害人房某被盗笔记本电脑购买价格为6550元,深圳某乙品牌设计公司(杨某、闫某晖)被盗笔记本电脑购买价格为5299元。5、被告人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前科情况。二、证人证言舒某的证言,证实其旅馆405房的客人失踪了,是一名年轻的湖北男子,于今年3月底来住的,当时没有证件所以就没有登记,他的电话是130××××8841,自4月16日那天开始就没有回来住。其看过他入住的房间,都是他出门的时候穿的一些衣服和鞋子、裤子等。为了不占用其房间,其找了一个塑料箱将他的东西都装起来,放到了前台那里。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房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4月14日18时许,其离开在南山区关口二路智恒产业园某B栋的公司,当时将惠普牌的笔记本电脑放在办公桌上,第二天上班时发现被盗。其看了监控录像,发现是一个男子偷的,电脑购买价格是6000多港币。2、深圳市某甲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员工蒋某柔陈述称,2014年10月27日13时30时分许,其公司被盗一台笔记本电脑,2013年以19000元购买的,当时是老板发现被盗的,他的办公室一直没有上锁,办公室门口有监控视频。3、深圳某乙品牌设计公司委托员工闫某晖陈述称,2016年3月24日15时40分许,其离开公司,第二天早上回到公司发现放在办公桌上的笔记本电脑不见了,查看监控发现有一名陌生男子左肩膀挎了一个黑色的包,在公司前台坐了一下就进办公室了,后来出去的时候挎包变大,该男子带着一副眼镜,额头好像有道疤痕,身穿蓝色外套,里面有穿一件格子衫。杨某(系闫某晖的同事)陈述称,公司被盗的笔记本电脑是苹果电脑,2015年9月1日买的,价格为5299元。四、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程黎到案后否认实施盗窃,称今年3月4月没有去过南山区的智恒产业园,一直在宝安区西乡发传单。五、鉴定意见1、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深价鉴【2016】1172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涉案惠普笔记本电脑价值5324元。2、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深价鉴【2016】1251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涉案苹果笔记本电脑价值6133元。3、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深价鉴【2016】1251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涉案苹果笔记本电脑价值5774元。六、现场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案发现场深圳市南山区智恒产业园某A栋、某B栋、南山区深圳设计产业园某栋的方位概貌。2、证人舒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2016年4月14日南山区智恒产业园某B栋云娃科技公司门口、办公室内视频监控截图中戴眼镜的男子系程黎,2016年3月24日南山设计产业园某栋闫某辉被盗笔记本电脑现场监控截图中戴眼镜的男子系程黎。3、蒋某柔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2014年10月26日深圳市某甲移通信息公司被盗现场监控截图中戴眼镜的男子系盗窃公司笔记本电脑的人。七、视听资料光碟一张,2014年10月26日、2016年3月24日、2016年4月14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进出案发现场的情况。视频截图一:2016年4月14日22时左右,南山区智恒产业园某B栋被盗现场视频截图,一名戴眼镜男子出现在案发现场。视频截图二:2016年3月24日南山设计产业园某栋闫某辉被盗笔记本电脑现场监控截图,一名戴眼镜男子出现在案发现场。视频截图三:2014年10月26日深圳市某甲移通信息公司被盗现场监控截图,一名戴眼镜男子出现在案发现场。上述证据均经过庭审示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程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案被害人陈述、监控录像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实施本案指控的盗窃行为,被告人辩解其仅到案发现场发传单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重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实施盗窃的方式及金额,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2日起执行至2017年7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付斌人民陪审员 辛倩平人民陪审员 雷新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淦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