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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3民特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某1、陈某2等与阮凤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阮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923民特94号申请人陈某1。申请人陈某2。法定代理人XX善,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博白县。被申请人阮凤,女,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博白县。申请人陈某1、陈某2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阮凤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某1、陈某2诉称,被申请人阮凤,女,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广西博白县英桥镇那凭村中间村队北111号,系申请人陈某1、陈某2之母。被申请人阮凤于2014年5月15日离家出走,经亲戚朋友多方寻找,但至今音讯全无,下落不明,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阮凤失踪。经查,被申请人阮凤,女,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广西博白县英桥镇那凭村中间村队北111号,系申请人陈某1、陈某2之母。被申请人阮凤于2014年5月5日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以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6月16日在《广西法治日报》登报发出寻找阮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阮凤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阮凤自2014年5月15日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现将近2年多,经本院公告寻找,仍然没有消息,应依法推定被申请人阮凤失踪。申请人陈某1、陈某2作为阮凤之子女,申请宣告阮凤失踪,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阮凤为失踪人;二、指定XX善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小龙二〇一六年××月××日书 记 员  阮颖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