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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刑更1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梁天来滥伐林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天来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刑更1129号罪犯梁天来,男,现在广西梧州监狱服刑。广西岑溪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岑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以梁天来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梁天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以(2014)梧刑一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6月5日至2017年8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梧州监狱于2016年8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梁天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梁天来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情况等书证及证人证言。鉴此,提请法院对罪犯梁天来减刑七个月。另外,罪犯梁天来没有履行财产刑,且未能提供其户籍地的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的程序合法,罪犯梁天来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但罪犯梁天来没有履行财产刑,亦未能提供其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建议法庭酌情调整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天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50.40分。罪犯梁天来没有履行财产刑。本院认为,罪犯梁天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罪犯梁天来未履行财产刑,且未能提供其户籍地的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调整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并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依法予以调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天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4日止),原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经耀审 判 员  严家鹏人民陪审员  李 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晓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