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1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翁金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翁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131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15-1号。负责人杨正权,行长。被执行人:翁金涛,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70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翁金涛自动履行执行款人民币111686.5元,执行费人民币1575元,合计人民币113261.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翁金涛所有的存款人民币113261.5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翁金涛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石 芸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章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