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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1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翁金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翁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131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15-1号。负责人杨正权,行长。被执行人:翁金涛,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70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翁金涛自动履行执行款人民币111686.5元,执行费人民币1575元,合计人民币113261.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翁金涛所有的存款人民币113261.5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翁金涛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石 芸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章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