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执16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行与徐小丽、潘仙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行,徐小丽,潘仙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16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行。住所地桐庐县。代表人吴丹红,行长。被执行人徐小丽。被执行人潘仙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2民特49号民事裁定,于2016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徐小丽、潘仙富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徐小丽、潘仙富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交纳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徐小丽、潘仙富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依法委托浙江经纬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潘仙富名下的位于桐庐县桐君街道广场路桐江花园6幢4单元407室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和室内装修【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城字第××号,用途为住宅,混合结构,所在层数为5F∕7F,建筑面积为98.03平方米(其中分摊面积为10.19平方米),建成年份为2003年。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04)第01-1056号,地号为0-01-0582-6,地类(用途)为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共有使用权面积为880.4平方米(其中分摊面积为13.69平方米),终止日期至2050年2月23日。室内装修以现场实物为准】进行价格评估,浙江经纬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后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浙经纬[2016]估字第T07-0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市场价值为65万元。而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以上标的整体进行二次公开拍卖,买受人何莉霞(公民身份号码××以60万元的价格竞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潘仙富名下的位于桐庐县桐君街道广场路桐江花园6幢4单元407室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和室内装修【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城字第××��,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04)第01-1056号。室内装修以现场实物为准】以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买受人何莉霞(公民身份号码××,房屋和装修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何莉霞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何莉霞应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六十日内自行到财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