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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4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贺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4215号原告贺某,女,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海则滩乡,现住靖边靖边县张畔镇。被告何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海则滩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贺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审判员 黄 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娟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