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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6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志国与张玉伟、于秀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国,张玉伟,于秀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拟稿人:签发人:核稿人: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1488号原告:刘志国,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玉伟,男,约50岁,汉族。被告:于秀英,女,约50岁,汉族。原告刘志国诉被告张玉伟、于秀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2016年9月20日,刘志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志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计47元,由刘志国负担。审判员  王廷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