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1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黎波祥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黎波祥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332号罪犯黎波祥,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现在广西自治区英山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6日作出(2000)钦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波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黎波祥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30日以(2000)桂刑终字第1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9日作出裁定,将罪犯黎波祥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2日作出裁定,对罪犯黎波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分别于2009年3月25日、2012年11月28日、2014年8月4日作出裁定,对罪犯黎波祥减刑三次,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英山监狱于2016年8月29日以罪犯黎波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黎波祥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5月至2016年4月获奖励分95.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黎波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波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蒙佩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