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7执1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王玉普与修维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普,修维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7执1516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普被执行人:修维明上述双方当事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鲁0687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25元。执行中,已执行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1525元。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院认为,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687执1516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是对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提出再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春蓬审判员 由彦明审判员 辛洪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