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2民初3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俞周文与田葛法、俞如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周文,田葛法,俞如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2民初3086号原告:俞周文,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缙云县,现住缙云县。被告:田葛法,男,196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缙云县,现住缙云县。被告:俞如通,男,195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原告俞周文与被告田葛法、俞如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田葛法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3%计付本金60000元的利息;2、被告俞如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8月30日,被告田葛法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由被告田葛法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载明借款本金为6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3%,借期为一年,并由被告俞如通为上述款项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田葛法至今未还本付息,被告俞如通亦未承担担保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葛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原告俞周文借款60000元、利息9360元,共计69360元,并从2016年8月30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3%另行计付本金60000元的利息。二、被告俞如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4元,减半收取767元,由被告田葛法、俞如通负担。该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灵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褚怀禹附: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