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7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赵继成与李继文、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继成,李继文,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民初1522号原告赵继成,男,汉族,1953年4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庆华、玄志林,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继文,男,汉族,1987年9月27日出生。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宾,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继成诉被告李继文、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继成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继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继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元,由原告赵继成承担。审判员 曹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