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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8民初2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卢正印与孙文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正印,孙文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8民初2154号原告:卢正印,男,195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信,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文杰,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原告卢正印与被告孙文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正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信、被告孙文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卢正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477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至5月,原告跟着被告在建筑工地干活,工程结束后经原、被告结算被告欠其工资款477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不还。孙文杰辩称,2015年1月至5月原告跟着被告干活属实,当时约定的是每天干活出满勤10分,每分10元钱。但欠原告的工资款已经结清,记工卡没有收回。卢正印向法庭提供记工卡41张,共计工分362分,每分13元。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款4771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工分是每分10元,且该款被告已还清。经审查,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工分每分1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至5月,原告卢正印跟着被告孙文杰在建筑工地干活,双方约定每天干活出满勤10分,每分10元钱。工程结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给付原告2000元工资款后,下余362分工资款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予以清偿。原告称被告欠其工资款,由其提供的证据为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款,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工资款已付清,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故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文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卢正印工资款36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孙文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