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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初42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车存与陈艳华、刘小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存,陈艳华,刘小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4216号之二原告:车存。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军。被告:陈艳华。被告:刘小松。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负责人:司伟,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怀东。原告车存与被告陈艳华、刘小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车存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损失尚未确定、被告同意垫付部分医疗费用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存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申请费320元,合计1970元,由原告车存负担。审判员  赵贺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成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