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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7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建刚等公证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建钢,吕永光,赵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7执660号申请执行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青山区。法定代表人XX翔,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建钢,现住包头市。被执行人吕永光,现住包头市。被执行人赵永强,现住包头市。本院在执行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建钢、吕永光、赵永强公证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建国审 判 员  王润平代理审判员  吕殿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