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0603执1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红利与杜振宇、张红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利,杜振宇,张红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皖06**执1121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利(曾用名王红梅),女,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杜振宇,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张红皊,女,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红利(曾用名王红梅)与被执行人杜振宇、张红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杜振宇、张红皊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锦河湾(房地产权证号:20××19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继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