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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4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陈社军、蒋巧云、陈晨与西安凯凯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道办事处鸡窝子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社军,蒋巧云,陈晨,西安凯凯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道办事处鸡窝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4159号原告陈社军。原告蒋巧云。原告陈晨。上述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军平、陈静静,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凯凯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劲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张虹薇,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道办事处鸡窝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席文学,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利,西安市长安区五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社军、蒋巧云、陈晨与被告西安凯凯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长安区��镇街道办事处鸡窝子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陈社军、蒋巧云、陈晨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社军、蒋巧云、陈晨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三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0元,由三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康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