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民初6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6114号原告:李某。被告:陈某。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俊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