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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民初6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6114号原告:李某。被告:陈某。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俊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