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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34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赵亮、富福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亮,富福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34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亮。被执行人:富福泉。赵亮申请执行富福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941117元,执行费人民币4312元,合计人民币2945429元。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九商初字第14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富福泉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车辆、电子商务、银行存款等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依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向案外人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三卫社区居民委员会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被执行人富福泉在该案外人处的应收款项,但申请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至2016年3月19日对被执行人富福泉实施了司法拘留。于2016年9月2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现申请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340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李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