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3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13民初1828号原告: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宝源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赵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明,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环山路**号。法定代表人:于明杰。原告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付清拖欠原告的防火门及防火卷帘配件工程款1331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款141167.5元,按货物实际发生量结算。原告已经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被告的要求交付并安装定作物。经双方确认,工程款决算为136250元,被告仅支付122934元,剩余13316元至今未付。被告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就历城文体中心项目防火门签订“采购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采购方):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供货方):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一、合同标的。包括货物名称、规格或型号、产地、单位、数量、单价及金额,合计金额为141167.5元。以上含税、含安装、含一切辅材,货到历城文体中心内装工地价,货物的面积以甲乙双方确认的洞口面积为准。……七、货物验收。1、货到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后由甲方或双方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对货品进行检验、签收。甲方书面授权接受货物及签名人员为:孙建房……2、甲方授权人员在接到货物时当场清点货品包装情况、数量、型号、外观等,如有异议当场记录于收货单上,并自收货之时起72小时内书面向乙方提出异议,否则视为无异议。甲方自收到货物之日起三日内依本合同的约定质量标准验收质量,如有质量异议,必须自货物收到之日起7日内书面向乙方提出,否则视为该批产品质量均符合本合同的要求。……八、结算方式:签订合同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定金,乙方加工完毕发货以前甲方付至合同总金额的80%,剩余货款乙方全部安装完毕甲方验收合格及检测合格后付清全款(如甲方不检测或不委托乙方进行检测则甲方验收合格后即付清全款)……九、其他。……”。合同签订后,被告分别于2013年12月10日、2014年1月3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向原告付款28233.5元、84700.5元,原告也按约进行加工制作、安装供货。涉案防火门工程安装完毕后,原、被告于2014年1月23日出具“防火门(窗)工程结算书”一份,确认涉案防火门工程造价为136250元。2015年2月17日,被告再次向原告付款10000元,后再未向原告付款。庭审中,原告称,根据合同约定,涉案工程在安装之前应当付款至合同约定总金额的80%,被告分别于2013年12月10日、2014年1月3日付款共计112934元,即为合同总金额141167.5元的80%。涉案工程安装完毕且双方出具结算书之后,被告再次付款10000元,可以印证涉案工程已经验收、检测合格。另外,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且至今也未提出质量异议,也可以印证涉案防火门工程已验收合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定作合同法律关系。原、被告于2013年12月1日签订的“采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约履行。本案中,原告已经按约向被告提供了其定作的防火门并安装完毕。经本院审查,被告分别于2013年12月10日、2014年1月3日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载明总金额141167.5元的20%的价款28233.5元、60%的价款84700.5元,合计1112934元,即合同总金额的80%。后,经双方结算并确定工程造价为136250元后,被告再次于2015年2月17日向原告付款1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所付的上述10000元价款系合同约定的甲方“验收合格及检测合格后”应付清的款项,原告主张涉案防火门工程验收合格后被告支付了10000元价款,而被告自涉案防火门工程安装完毕后至今,未曾提出过质量异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的工程结算书,被告应付款金额共计136250元,因被告已支付原告122934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331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331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计67元,由被告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曲雅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