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03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泸州市惠锋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怀壁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惠锋科技有限公司,张怀壁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3民初1469号原告泸州市惠锋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泸州市纳溪区龙车镇。法定代表人陈贵英,职务经理。被告张怀壁,女,汉族,生于1969年12月26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惠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怀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市惠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惠锋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惠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怀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泸州市惠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光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