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4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栾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4509号原告:栾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吴正臣,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贵明,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武素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瑞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