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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4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栾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4509号原告:栾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吴正臣,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贵明,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武素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瑞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