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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1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XX良、刁松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XX良,刁松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1860号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被执行人:XX良,男,汉族,1984年12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刁松香,女,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XX良、刁松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9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万斌红执行员 瞿玲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小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