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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保6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武广辉与向荣宗、桂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广辉,向荣宗,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保672号之二申请人武广辉,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蒙古族。被申请人向荣宗,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桂兰,女,1975年12月21日出生。申请人武广辉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向荣宗、桂兰共同共有的本市某小区及向荣宗名下的汽车予以查封。保全金额90万元。申请人武广辉用其名下的本市某小区房屋提供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广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武广辉的本市某小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