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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1执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伏新龙收缴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伏新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859号被执行人伏新龙,男,1974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氮肥厂宿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汨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被执行人伏新龙刑事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伏新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伏新龙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或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伏新龙在金融机构或有关单位的存款或者收入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干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