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2民初2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卢红云与周文学等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红云,周文学,陈敬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2民初2256号原告:卢红云,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周文学,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陈敬平,女,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卢红云与被告周文学、陈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卢红云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红云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红云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卢红云负担。审判员 窦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夙 百度搜索“”